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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點五:強化公司董監高履職責任
  董監高是“三會一層”的主要組成人員,包括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中,高級管理人員,按公司法規定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新公司法極大強化了董監高的履職責任。
  ?一是明確界定忠實與勤勉義務
  新公司法第18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二是新增董監高與公司關聯交易的報告義務
  新公司法第182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三是新增董監高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
  新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53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22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新增公司違法分配利潤時董監高擔責的規定
  新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應當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是新增董事與高管職務行為的過錯責任
  新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亮點六:完善公司設立與清算注銷制度
  完善公司的設立和清算注銷制度,便利市場主體的進入和退出,是激發市場主體的重要手段。新公司法在這方面也做了相應的創新。
  ?一是優化公司設立制度
  新公司法設“公司登記”專章,明確規定了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事項和程序,并在第41條明確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優化公司登記辦理流程,提高公司登記效率,加強信息化建設,推行網上辦理等便捷方式,進一步提升了公司登記的便利化水平。
  ?二是放寬自然人設立公司的限制
  新公司法刪除了關于“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并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為創業者提供了更多的靈活性。
  ?三是增加公司簡易注銷制度
  新公司法第240條規定: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四是增加強制注銷制度
  新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滿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注銷公司登記。
  (集團法務部 供稿)